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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U核真录 2018-05-26


第三十七期


上个月(3月)13日,作家六六在其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布《无赖京东》一文,称其好友在京东全球购买的标价人民币1489元的Comfort-U护腰枕,收货后竟然变成了价值700多元的Contour U护腰枕。


3月14日中午,京东客服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京东不存在卖假货的现象,只是商家发错货,并将依法追究六六的法律责任。


而到了3月17日,京东集团CMO徐雷发文向六六的朋友道歉,称京东全体管理层当天专门针对此事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和自我批评。当晚,双方达成和解。


对于当事双方而言,这一场持续了四天的闹剧就此落幕,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此次事件中折射出的诸多问题却值得深入探讨。《核真录》就此事件整理出五个疑点,帮助大家回顾此事始末:

1

核查点一:京东全球购是否存在有效的“假一赔十”条款?

结果:存在


“假一赔十”是京东全球购一直以来标榜的承诺,以示其坚持正品,打击假货的决心,而这一承诺也成为了本次京东与六六争议的焦点。



在点击标注“全球购”商品的售后服务中可以看到,“京东承诺,在京东全球购购物时,购买商详页标识为‘正品保障’或‘假一赔十’商品时,若经过合法认定买家已购得的商品为假货,则有权在交易成功30天内申请‘正品保障’赔付,赔付按‘假一赔十’进行赔付。”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的(比如卖假货),需要三倍赔偿消费者。与法律规定的义务相比,京东的“假一赔十”承诺可谓是“超额”承诺。那么这样的承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针对这个疑点,核真录记者采访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李教授表示,如果京东的承诺低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假一赔三”),则承诺无效,判决时仍依据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京东的承诺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则属于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额外主动承担的责任,其承诺目的在于获得消费者信任从而得到更多效益。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诚信”原则,一旦商品被认定为假货,京东有义务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


因此,可以确定,京东的确存在“假一赔十”条款,且应承担履行该承诺的义务。

2

核查点二:“假一赔十”责任,由电商平台承担还是由第三方卖家承担?

结果:消费者可选择京东全球购先承担“假一赔十”责任


“京东全球购”平台的商品,有“自营”与“非自营”之分。“非自营”商品是指由全球购开放平台卖家而非京东全球购进行直接销售、配送的。针对此类商品,京东全球购只是为经营者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的双方。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的确应当同经营者沟通,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消费者向某一个具体的经营者索赔很难。


对此,李友根教授表示,消费者在京东全球购非自营店铺消费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京东的商业宣传、销售策划等的影响,而没有意识到自己“不是向京东全球购买东西,而是在向京东提供的平台上某一个商家买东西”。因此,在京东已经做出“假一赔十”承诺的情况下,京东应当承担“先赔”义务。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同样提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拨打了京东的客服热线,就“假一赔十”承诺进行咨询。京东客服表示,无论商品是所属第三方卖家还是京东自营,只要是在京东平台上购买的,一旦核实消费者所购商品为假货,京东会给消费者十倍赔付。

3

核查点三:“京东全球购”是境外公司吗?大陆消协真的管不了吗?

结果:京东全球购是境外公司,但大陆消协是否能管得视情况而定


六六在文章中提到,她的朋友在向京东申诉无果后,曾尝试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此事,几经波折,最终得到的答复却是京东全球购不是中国境内的公司,消费者协会无法受理投诉。


(图片来源:网络)


对此,记者核查了京东全球购的所属公司及其注册地。根据京东全球购的官网,京东全球购的管理团队为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JD.com International Limited)。而在香港注册处官网,可以查询到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证明。因此可以断定,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确实是在香港注册的境外公司。


(图片来源:京东官网)


(图片来源:香港注册处)


那么针对境外注册公司的投诉,大陆消费者协会是否真的无法受理呢?


为求证此事,记者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


根据12315提供的信息,消费者在京东全球购这样的网购平台上购物时若发生纠纷,如果卖家的属地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消费者协会就有权受理投诉。


而在六六的案例中,六六的朋友是在一家名为“鲸虾过洋全球购专营店”中购买了产品。这个专营店即是京东全球购开放平台的卖家之一。而在本次事件中,六六的朋友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就是这个“鲸虾过洋全球购专营店”。


图为京东全球购《招商标准及商家入驻规范》网页截图


根据京东全球购发布的《招商标准及商家入驻规范》,入驻平台的商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拥有海外注册公司实体;

(2)拥有境外对公银行账户(美金结算);

(3)是品牌方/拥有品牌授权。


按照这个标准,可以得出结论,诸如“鲸虾过洋全球购专营店”这样的平台卖家,基本上都是海外注册的公司。那么一般而言,消费者想要申诉,就需要诉诸当地的相关机构。


另一方面,消费者也需要认识到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法定职能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包括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调节销售纠纷、帮助消费者维权等公益性职责,而不具有司法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在本次案例中,消费者协会回应无法受理也是有一定依据的。


那么消费者就没有渠道维权了吗?其实不然,在消协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不失为一种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也就是说,虽然消费者对平台卖家的追责比较困难,但是京东全球购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还是需要承担平台责任。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渠道向京东全球购平台要求赔偿,­进行追责。

4


核查点四:京东所有商品都是“假一赔十”吗?  

结果:假


2012年,刘强东在接受新浪微博“微访谈”时曾表示,“如果您在京东商城买到假货水货,那恭喜您,您至少得到10倍的奖励。”

(图片来源:网络)


然而,事实上,除了“京东全球购”页面,记者并未在京东商城的其他页面上查询到类似的“正品保障”、“假一赔十”的承诺。因此,所谓“假一赔十”应该仅针对京东全球购平台的商品,而非所有京东平台上的商品。


那么刘强东在微博上承诺“假一赔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李友根教授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刘强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众公开所作的承诺,是代表公司所做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法人代表的个人承诺行为对法人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所以刘强东此项承诺并非必然有效。


六六与京东围绕一个枕头引发的骂战已落幕多时。也许这一次的事件只是一次偶然的“发错货”事件,但作为消费者,我们需要意识到,在网络购物日益便捷普及的今天,提高警惕,掌握法律的武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内容首发于《NJU核真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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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冼芷卉、张司钰、周围子

美编| 周围子

责编| 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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